我国将立法明确饲料生产企业召回义务
设为首页 | 加入收藏 | 联系我们  
首 页 | 农业科技动态 | 农业成果 | 管理动态 | 政策法规 | 农业科普 | 小麦 | 玉米 | 棉花 | 大豆 | 蔬菜
企业介绍 | 科技下乡 | 科研中心 | 农业产业化 | 技术市场 | 专家介绍 | 专家门诊 | 技术讲座 | 石市农科院
您的当前位置:石家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网首页管理动态 → 详细内容
    来源出处:新华社     发布日期:2010-2-24    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
文字颜色:    背景颜色:    字号大小:    保存收藏夹   发送给朋友   打印本页   保存至本地 
    国务院法制办2月20日公布的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,对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规定了产品召回义务。

  征求意见稿规定,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、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质量安全隐患的,应当立即停止生产,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,告知使用者停止使用,主动召回产品,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。召回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。

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,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具有上述规定情形的,应当立即停止销售,通知生产企业、供货者和使用者,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。

 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,社会公众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,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、经营、使用中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,如非法添加行为导致的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、对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缺乏规范、法律责任处罚较轻等。

  为了进一步加强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的管理,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有关部门、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,经与农业部研究、修改,形成了征求意见稿。

 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新饲料、新饲料添加剂的管理。修订草案在现行对新饲料、新饲料添加剂实行审定制度的基础上,增加规定审定时限要求,明确审定程序,同时规范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的专家组成。

 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生产环节的管理。完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设立的申请、批准程序;增加对企业生产许可证期限和续展程序的规定;建立生产全过程监管制度,在原料采购、生产过程、出厂销售等环节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;明确企业的产品召回义务。

  此外,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,对监管部门、当事人的相关违法行为增设了法律责任,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。

 
 
冀ICP备10004941号
版权所有: 石家庄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石家庄农业技术市场 联系电话:(0311)86831793 86839812 
开发单位: 国家科技成果网 河南科技成果网
您是第位访客